嘉峪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贷款贴息治理法子
第一条 为缓解嘉峪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企业出产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开区决定赐与工业企业贷款提供财政贴息,通过阐扬财政资金的政策搀扶、疏导作用,激励企业融资贷款、做大做强,推进经开区经救急剧健全发展。为明确贷款贴息治理,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贷款贴息,是指企业从银行获得的资金贷款所产生的利钱,经开区财政赐与肯定的贴息补助。
贷款资金利用于该企业在经开区项主张出产经营和建设支出。
贴息资金尝试先付后贴的准则,即企业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贷款利钱支付清单申请贴息。
第三条 本法子合用于在经开区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在经开区纳税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铺排遵循以下准则:
(一)对峙以产业政策为导向,有利于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设备水平,推进企业急剧健全发展;
(二)充分阐扬贴息资金的搀扶、疏导和推作为用,加快重大技术刷新项目建设速度,推进企业转型升级;
(三)对峙与企业的急剧发展和强化治理相结合,推进企业发展壮大;
(四)有利于引发和调动企业启发市场,调动企业增产多销的积极性。
第五条 贷款贴息尺度按以下划定执行:
(一)贴息补助额凭据企业今年度获得贸易银行现实到位贷款应交利钱总额的30%赐与补助,今年度贷款贴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今年度获得贸易银行现实到位贷款,既蕴含凭据以前年度贷款合同今年现实获得的到位贷款,也蕴含凭据今年贷款合同获得的到位贷款。
(二)凭据企业做大做强的情况,对年工业产值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或年缴纳税金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企业,在第(一)款的基础上再赐与10%的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对年工业产值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或年缴纳税金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企业,在第(一)款的基础上再赐与20%的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对年工业产值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或年缴纳税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企业,在第(一)款的基础上再赐与利率30%的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
对年缴纳税金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第(一)款的基础上再赐与利率40%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80万元。
(三)每家企业贷款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纳税总额。
第六条 对统一笔银行贷款已获得国度、自治区、嘉峪关市财政贴息补助,有配套政策的按划定赐与配套贴息补助,配套补助后低于本法子补助尺度的,按本法子尺度赐与补足。
对切合上级贴息补助政策,因企业不积极申报而未获得的(以依照要求提交申请资料为凭据),视同其已经获得。
对未按合同划定送还贷款,产生逾期利钱、加息、罚息的,该部门不予贴息。
第七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工业企业须同时切合以下前提:
(一)在经开区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在经开区纳税,拥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积极创新,辅导班子健全得力,企业经营活动规范,经交易绩优良,总体经济实力较强,切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政策,有市场、有发展远景的成长型企业;
(三)有优良社会诺言,财政治理造度健全,经济效益较好,管帐信誉和纳税信誉好,能定期偿还银行贷款。
第八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企业不予补助:
(一)年度内发生殒命责任变乱的;
(二)年度内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三)年度内发生环境事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劳资纠纷,或只发生一次劳资纠纷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没有兑现对管委会承诺的。
第九条 提出贴息补助申请应提供以下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一)贷款贴息补助书面申请汇报;
(二)《经开区工业企业贷款贴息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三)企业交易牌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金融机构出具昔时到位贷款凭证、企业已支付昔时到位贷款利钱凭证;通过担保贷款的一并提供担保合同;
(五)贷款银行提供的企业昔时利钱汇总表;
(六)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
(七)由银行出具的企业根基信誉信息汇报;
(八)其他必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申请贷款贴息补助按以下法式申报:
(一)企业向经济发展局提供贷款贴息申请所需资料,其中贷款贴息申请书须具体注明贷款数额、2015年到位贷款数额、银行利钱、昔时到位贷款利钱以及贷款用处、偿还打算、预计偿还年限等;
(二)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财政局、规划河山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分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形成汇总定见上报管委会;
(三)管委会签署鉴定定见;
(四)凭据管委会的鉴定定见,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造度要求解决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贷款贴息企业必须与经济发展局签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工作或昔时实现工业产值、税收保增长指标责任书。
第十二条 获得贴息补助的企业尝试专账核算、专账治理。贴息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应切实加强资金治理,并自觉接受经开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查抄。
第十三条 获得贴息补助企业凡经鉴定为弄虚作假套骗财政搀扶资金的,企业须将财政补助资金全款退还经开区财政,五年内不得向市财政、经开区财政申报各类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掌管对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的监督治理,定期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查抄,确保所获得银行贷款、贴息补助用于本企业在经开区项目出产经营和建设,确保项目按时建成投产和实现年度出产工作。
第十五条 本法子从2015年起头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管委会财政拨付贴息总额1000万元用于辖区企业贷款贴息补助。
企业在2016年3月31日前申报2015年度贷款贴息,过期不予解决。
第十六条 本法子由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掌管诠释。






